11月5日晚,当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志翻完一页书稿时,他长长地出了一口气——他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共同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例解释适用丛书进行定稿的校对工作终于完成了(将于年底出版)。而这只是这名学者型法官近年来诸多法学理论成果的一部分。 1991年12月10日,何志考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这天起,这位并非法学科班出身的法官便开始在学习中追求和理解公正,在审判中践行公正。
在实践中运用
何志说:“作为法官,仅有公正之心还远远不够,只有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对法律条文融会贯通,才能真正践行司法公正!”
今年10月,他主审的河北省某种鸡公司上诉南阳某养殖厂购销鸡苗合同纠纷一案,种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供给养殖厂10万元鸡苗,并保证产蛋期产蛋率不低于90%,否则少一枚鸡蛋赔偿一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养殖厂统计少产22万枚鸡蛋,养殖厂便要求养殖公司承担22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养殖厂的诉讼请求。二审时,他主审该案,认为虽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的标准,但依据合同法所确定的可预见赔偿规则,此案应改判为养殖公司赔偿养殖厂10万元(22万枚鸡蛋的价格不足7万元)。二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顺利得到执行。在一次座谈会上,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评价该案时说:“这起案件二审判决体现了法官对合同法精髓的把握,体现了法官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公正裁判。”
在审判中学习
何志说:“要想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对法律条文融会贯通,在审判实践中学习是一条捷径。”
1998年6月,他主审南阳塑料机械厂上诉南召县云阳镇杨西村委会购销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所列被告为南阳塑料机械厂,并判决让其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在一审中出庭的当事人却以南召县振动设备厂为名提起上诉,而上诉费收据名称显示为南阳塑料机械厂。二审中,南阳塑料机械厂出庭参加诉讼,并拿出了两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何志经过仔细查证后认为,该两个厂在形式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均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以南召县振动设备厂提起上诉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同时,他给当地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上述两个企业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该局采纳了司法建议。
何志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有感而发,撰写了《揭开法人的面纱——谈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杂志1998年第6期刊发,该文获《法律适用》所举办的“东吴杯”征文大奖赛二等奖。
在耕耘中升华
何志善于思考,更勤于学习。无论盛夏酷暑,还是三九严寒,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他都泡在书屋里爬“格子”,笔耕不辍。
他不断将审判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从而指导审判实践。他归纳审判经验,深入到该市68家亏困企业进行调查,撰写了《亏困企业成因及对策的法律思考》被《党的生活》、《河南宣传》、《河南审判》等杂志发表,并作为重点调研课题报南阳市委、市政府,受到广泛好评。他面对“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撰写了《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设想,被《人民司法》2005年第10期刊发。
几年来,他除了在各类报刊杂志发表100余篇论文和调研文章,并有15篇在省级以上获奖外,还著书《经济审判专题研究》、《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等13部,分别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何志的论著,得到了专家和各级法院领导的好评和肯定。梁慧星教授由衷地赞叹:“法官忙于实务,又著书立说,成果颇丰,名扬神州,十分罕见。”杨立新教授在为他的《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所作的序中说:“我为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所感动,为他取得的丰硕成果而感动!”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也都给过他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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